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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现状


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现状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属于“灰色金融”或者“黑色金融”。但是这一观点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目前,我国虽然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但一些部门法从不同角度分别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调整,并非无法可依。

具体来看:(一)有些法律规定认可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例如《宪法》、《物权法》确认了市场主体具有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获益的权利。《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承认具备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具有法律效力,明确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汽车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企业均可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二)有些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引导,以消除非法民间借贷的负面作用《**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限制了高利贷行为;我国《刑法》对于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非法集资行为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公司法》则限制公司向其高管人员借款。《外汇管理条例》严禁国际热钱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进入民间借贷领域。(三)有些法律则对民间借贷行为严格限制甚*否定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对包括(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在内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要予以取缔,这成为认定民间借贷行为非法的最主要依据。《贷款通则》第61条也明令禁止非金融企业从事借贷行为。我国相关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而且由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立法协调性较差,一些法律规范内容相互冲突。二是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执法裁量权过大,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三是部分法律制度缺失,严重制约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例如我国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迫切需要;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缺位,金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健全;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民间借贷发展缺乏诚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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