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法国等国家主要利用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来实现众多分散的债券持有人集体统一行动。(1)日本。《日本商法典》第319条规定,经法院许可,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可以就与公司债债权人的利害有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日本商法典》规定,有召集权的人包括:①发行公司债的公司或者公司债管理公司;②代表公司债总额1/10以上的公司债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债发行公司或公司债管理公司提出记载会议目的事项及召集理由文件,请求召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各公司债债权人就每宗公司债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额有一表决权,无记名债券的持有人,非于开会日1周前将其债券提存,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出席公司债债权人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下列事项必须以出席公司债债权人表决权的2/3通过:①就全部公司债所为的支付犹豫、因不履行而产生的责任任免或和解;②经法院许可,可以就与公司债债权人的利害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③公司债权人会议从持有公司债券总额千分之一的公司债券人中,选任代表一人或者数人,委任其决定应予决议的事项。《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应自决议通过日起1周内,请求法院认可决议。存在下列情形法院将不予认可决议:召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及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募集公司债说明书的记载时;以不公正方法做出决议时;决议显失公平时;决议违反公司债债权人的一般利益时。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因法院认可而发生效力,对全体公司债的债权人均有其效力。决议由公司债管理公司或者债权人会议选举的代表人执行。《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债管理公司、代表人、执行人应得的报酬及处理事务所需费用及其支付日后的利息,以及在处理事务中非因自己的过失而受的损害赔偿额,除与发行公司债的公司有契约上的规定外,经法院许可,可以由发行公司债的公司承担。债权人会议的费用,由发行公司负担。(2)法国。法国1935年的保护债券持有人法令规定:债券持有人组成的19“债券持有人集团”具有法人资格,有权通过有关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决议。《法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商事公司法》规定,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为维护其共同利益自动组成享有民事法律人格的集团。同一集团的公司债债权人大会可在任何时候举行会议。《法国商事公司法》没有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形成和效力单独进行规定,但是规定准用关于普通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该法规定,普通股东大会以获得出席或者由他人代理的股东拥有票数的多数票做出决定。《法国商事公司法》采用一般规定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规定会议的权限。规定,债权人大会对一切旨在确保维护公司债债权人利益和履行借贷合同的措施以及一切旨在修改合同的建议尤其是改变公司宗旨和形式的建议、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建议、任何有关发行与该集团的公司债债权人的债权相比具有优先权的公司债的建议、任何有关全部或部分放弃向公司债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延期支付利息和变更还本方式或利率的建议进行审议。《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债权人大会由董事会、经理室或经理人、债权人集团代理人召集;*少代表一个债权人集团的1/30债券的一名或数名公司债债权人可向公司和集团代理人提出召开大会的要求。公司债债权人大会依照召集股东会议的相同形式和期限进行召集。会议既不得增加债权人的负担,也不得在同一集团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的公司债债权人之间建立不平等待遇。发行公司债公司承担大会的召集、举行、会议决定公告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