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债券受托人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应满足下述要求:(1)限于特殊机构,符合**资产规模要求的金融机构或专业受托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进行管理事务时,需要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判断,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因此,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人应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来担任非常合适。而**资产规模要求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受托人有承担责任的良好基础,另一方面,资产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受托人的专业实力和在日常经营中的经验积累。韩国公司法规定,银行、信托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方可成为受托公司,其他公司也必须具备该等资格,才能成为受托公司的业务继承人。日本商法典规定,可以成为公司债管理公司的资格仅限于银行、信托公司或者被许可的附担保公司债的受托公司。(2)在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地注册并接受国内法律监督和管辖。要求由当地的机构来担任受托人,是对受托人进行监督的要求。在美国,1939年信托合同法Sec.310.(a)(1)规定,每个依据该法合格的信托合同必须始终*少有一个受托人是依据美国各州法组织的公司法人,同时要求(A)依据各州的法律有权经营信托业务;(B)受联邦、州或其他特别行政地区的监督与检查。在一定的条件下,如相互对等,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可以根据行政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允许外国的公司或个人单独担任依据美国信托合同法合格的在美国发行的债券的信托合同的受托人。依据该法的规定,机构受托人应当具有的资本和资本盈余之和不少于15万美元。如果依据信托合同法合格的信托合同要求或允许在机构受托人以外有其他的受托人,受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应当由机构受托人享有和承担,或者由机构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共同享有。债务人不得担任依信托合同发行的债券的受托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债务人或受债务人控制的人或与债务人共同受控于同一人的人也不得担任受托人。在英国,如果股票交易所要求委任受托管理人,则需要委任国内受托法人团体。加拿大也要求委任当地的机构担任受托人。(3)为了避免受托人处于双重地位而形成的利益冲突,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可能存在受托信义义务与私人利益潜在冲突的机构不能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项:①交叉股权或交叉董事;②受托人是同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发行人的两项发行的受托人,两组债券持有人就同样财产竞争;③受托人同时是发行人的私人贷款人,例如当受托人是银行时,银行可能有动力采取先为自己的利益而不通知债券持有人发行人违约,或者再注入私人资金以避免违约,或者不加速偿还债券等行为,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人有受托投资部门,替客户投资在证券上或根据遗嘱信托持有债券;④受托人拥有向发行人提供融资意见的部门,而意见可能违背债券持有人的**利益。18份额可能较少,对于涉及所有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事项往往不愿意单独采取行动。因此,为了维护同一次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有必要建立一种法律制度,或设立一种可以使债券持有人采取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的法律机制。(2)多数决策机制,适用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是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意思表达机关。公开发行或者大规模发行债券的结果必然是债券持有人人数众多而且分散,就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事宜必然存在多种意见,如果缺少意见的统一协调的制度,难以形成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将徒有虚名。为此,必须建立众多债券持有人的集体意思的形成和表达机制,这就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