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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债权人团体法律制度之比较研究


(3)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第2415条第2款规定,“在董事或者共同代理人认为必要时,或者在占发行的、有效债券总数1/20的债券持有人提议下,董事或共同代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大会。”第2416条规定,“债券持有人大会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即使是未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者有异议的持有人,均产生约束力。”5.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权限综观各国的规定,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既可以是发行公司,也可以是持有公司债券达到一定比例的持有人,还可以是公司债的管理人。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应当参照股东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进行。会议的召集人担任会议的主席。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由同次公司债债权人组成,全体同次公司债债权人均有权出席会议。每一份公司债券**票面金额有一个表决权。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由代表公司债债权总额的较大比例(如3/4以上)的债权人出席,以出席债权人表决权的较大比例(如2/3以上)同意才能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仅能对特定的事项做出有效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事项应当限于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而对于个别债券持有人拥有的诸如合法债权转让等权利的行使,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无决定权。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一般可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①推★41吴春岐、董一鸣主编:《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42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2页。21力。为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关注发行之后发行人和担保人的经营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并且根据重大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关系到每一个债券持有人的切身利益。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保障了债券持有人能够及时获得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信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采取行动保障自己的利益。(2)建立发行人(证券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便捷的协商机制。从发行公司的角度分析,公司债券一般多属于中长期负债,发行合同在整个债券有效期内均有约束力,但是国家经济政策不断变化,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经营环境不断改变,这些变化使得约定的某些在债券发行时尚属适当的事项,有可能成为对发行公司不必要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对与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宜作适当的调整,即变更发行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合同的变更必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然而,就发行合同来说,如果要求发行公司为此征求每一位债券持有人的同意,则是一件效率低、成本高、成功概率微乎其微的事情。相反,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机制建立之后,如果发行公司因某种原因需要对有关债券的事项做出新的安排,则不再需要征求每一个债券持有人的同意,集体行动中的多数决策机制可以为发行公司调整其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关系提供便利,可以使发行公司免受个别债券持有人采取的不合理行动的影响,并可使债券更富有灵活性。(三)两大法系关于公司债债权人团体法律制度的比较1.英美法系债券受托人制度的特点由于债券持有人的分散性,英美法系的债券(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受托人制度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作用。债券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对发行公司享有各项请求权;而债券债权人是此项权益的受益人,即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人。信托制度的这一法律特点,使他产生以下重要的法律后果:(1)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因此,他无须取得债券债权人的同意即可处理这些财产。(2)既然受益人是信托财产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人,因此,当受托人破产时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分配信托财产,因为,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3)如受托人违反信托处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有权追溯*任何人直*重新获得该信托财产,因为他是受益人的财产。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信托制度是以信赖为基础的,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都规定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利益承担繁重的信赖义务。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以应有的勤勉善意地行事,而且不能让自己的利益与自己承担的义务发生冲突。我们必须全面了解认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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