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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债权人团体法律制度之比较研究


2.大陆法系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特点大陆法系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是实现公司债债权人保护的重要举22措。针对公司债债权人权利可能遭受侵害的种种情形,各国立法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只是为了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行使权利,是一种会议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在这一点上与公司的股东大会有相似之处。但是,公司债券持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在立法上承认公司债债权人团体性,确立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债债权人就可以团体力量与发行公司处于对等地位,监督发行公司确实履行其债务,从而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3.两大法系关于公司债债权人团体法律制度的比较综上所述,英美法系的债券信托管理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多数通过,可是,由于债券持有人人数众多而且分散,在很多情况下,达不到出席要件的多数,会议就不能适时举行,就难以及时采取行动以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且,由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程序繁琐,会议的决议容易被持有债券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债券持有人操纵和滥用,会侵害少数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而如果采用债券信托管理制度,由于受托人的权限职责是由法律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的,但法律或信托合同又不可能把时事的变化完全预测到位,在一些情况下也需要债权人聚集在一起决定有关事项。因此,**的有关债券持有人团体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是把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债券信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创设一个集二者优势于一体的制度,利用这两种制度的互补性,在信托制度下,受托人可对公司日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而重大事项则可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以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日本《公司法》在公司债部分既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制度,同时也规定有债权信托制度。日本《商法》规定,在募集附担保公司债时,必须选定受托公司、缔约公司和信托公司。为防止债券受(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托人的失职行为和滥用权利的行为,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来实现对债券受托人的监督。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也同时继受了这两种制度。台湾《公司法》第248条规定,债权人的受托人是代表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机关,多为金融或信托机构。如果公司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设有抵押权或质权,信托人应为债权人保管担保物并代其实现抵押权或质权。信托人于必要时可召集债权人会议,就事关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四、我国公司债债权人团体保护制度的设立与完善(一)我国现有各项法律中关于公司债债权人保护的相关规定近两年来,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流动性增强,期限结构也逐步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以及以公司23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公司债券成为重要融资工具的条件开始逐步成熟。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资本市场的论述中提出“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关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引起了我国相关立法部门的注意,制定了相关规定。目前,调整公司债券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3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4年7月正式实施的《公司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和2003年8月证监会发布的第15号令《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五个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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