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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债权人团体法律制度之比较研究


下面对其相关规定进行具体介绍:1.《公司法》我国《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它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公司制之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其意义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建立,因而起步较晚,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才具雏形,《公司法》的这种保护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并非强而有力,这与国外相关立法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由于目前我国依照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的“企业债券”,发债主体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因而不是《公司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债券。这严重制约了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管理制度也存在着强烈的行政色彩,不能及时满足企业发展及市场需要。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没有提出细则。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我国《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提出了要“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聘请债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代理人应当订立债权代理协议,明确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发行人可聘请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机构担任债权代理人。”第三十七条规定“定期报告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与债券持有人利益相24关的重要情况,*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券本息的支付情况;专项偿债账户的有关情况;担保人和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现金流量状况综述;跟踪评级情况;债权代理人代理事务报告的主要内容;重大事项公告的主要情况;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或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专项偿债账户出现异常;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发生重大仲裁、诉讼;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债券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终止上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规定:“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权利,监督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的有关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约定在债券到期之前购回或约定条件提前偿付的,不得损害债券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有人的利益,且须公平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得单方面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代理人并取得债券持有人的同意。”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券持有人可单独行使权利,也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债券发行中**设立了债权代理人和债券持有人大会制度,为保障债券本息的偿付,还要求债券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账户,并明确专项偿债账户资金的来源、提取方式和管理办法”,组建偿付工作小组,并承诺在可能出现偿付危机时采取“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工薪和奖金”、“主要责任人不得主动提出调离”等措施,明确了证券公司的管理层将为债券出现的偿付问题承担具体责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权代理人”的概念,是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债券市场实际情况做出的新举措,对完善我国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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