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价值整合:寻求婚姻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
在21世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家庭被时代赋予新的内涵,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家庭仍是传统意义上人的物质及精神情感寻求慰藉和给足的集合,维护家庭稳定和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是家庭的核心职能。另一方面家庭集合下的单个个体在商品经济大潮的涌动下,逐渐在市场交易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与社会利益角逐的浪潮中,家庭愈来愈被推到风口浪尖之上。法是权利和利益的表达,在家庭和社会之间,法不应偏废其一,而是作为“中间人”和“调停者”,将二者的利益诉求表达在调和状态,使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达致和谐统一。
夫妻债务立法理应如是。然从上文对我国夫妻债务立法的价值理念分析看,我国夫妻债务立法并未将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统筹兼顾,而是割裂开来,结果导致《婚姻法解释(二)》中的债务认定规则与《婚姻法》相冲突,出现司法适用混乱的局面。笔者认为,在夫妻债务法领域,在具有家庭主体身份的夫妻和第三人之间,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均显失公平。若依《婚姻法》之规定,虽有力地保护了婚姻当事人及家庭利益,但却一定程度上损害债权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的财产权益及社会交易安全,若依《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虽债权人财产权益及交易安全得以保障,但婚姻当事人及家庭利益却遭致损害。因此应对夫妻债务立法将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取舍保护的不正确理念予以澄清,以统筹保护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为指导,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予以修正和重构,使夫妻非举债方的财产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衡平保护,使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夫妻债务法领域达致和谐统一的状态。
三、夫妻共同债务:以“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为依归
如上文述,目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目的论”和“推定论”两种标准,“目的论”采实质主义,以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推定论”采形式主义,以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两种情形外均应为共同债务。以夫妻债务立法所应秉持的立法理念检视,此二种标准均不能兼顾保护夫妻非举债方和债权人的财产权益。然从立法目的审视,在婚姻家庭领域立法应以保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家庭当事人利益为宗旨,夫妻债务立法亦不例外。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论”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容易诱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的道德风险{3},不利于保护夫妻非举债方利益和婚姻家庭利益,于婚姻家庭立法基本宗旨相(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悖违,应不为立法所取。夫妻共同债务“目的论”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实际用途和目的出发,符合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宗旨,虽在规则设计上存在债权人因举证不能而利益无以保障的漏洞,但可对规则予以改造,以使夫妻非举债方和债权人利益能够得到衡平保护,实现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因此,笔者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债务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论”为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