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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三)“家庭共同生活”,之举证责任分配及承担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规则,若当事人一方不能对所主张事实提出足以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充分证据,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笔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认为,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规则上,若严格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之债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实有“强人所难”之嫌。原因在于,家庭之于社会乃为相对封闭的伦理实体,其家庭成员的身份地位、财产关系及生活状况等信息,因缺乏公示性,外界无从知晓。故在夫妻债务法领域,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债权人难以知情,若让其承担证明责任则显失公平。事实言之,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举债,其用途是否为家庭共同生活,只有夫妻举债一方或共同分享了所负债务带来的利益的夫妻当事人知情,而且“因夫妻人身关系的原因使得夫妻一方更有能力和条件掌握有关债务用途的信息,夫妻一方更容易取得相关证据。”{8}因此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维度考量,夫妻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

具体言之,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规则设计上,应区分两种情况,制定不同的举证规则,公平分配证明责任,以使债权债务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得到平等保护。

第一,以夫妻名义共同举债之情形:在实务中,夫妻双方共同向第三人举债,此类债务认定举证较为简便,债权人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的事实已足,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如提供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合同书等。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则产清偿。

第二,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之情形: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其债务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可能仅用于满足夫妻举债一方个人消费,此类债务因涉及夫妻举债一方、非举债一方及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在债务定性方面不能轻率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举证责任上,不能简单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笔者认为,应以追求实质公正的价值理念为指针,设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公平分配证明责任。具体言之,债权人仅须提供证据证明与夫妻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夫妻双方举证证明之。若夫妻举债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确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非举债一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夫妻举债一方主张该债务系用于共同生活,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非举债一方却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用于满足夫妻举债一方个人消费的,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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