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制度重构: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立法设计
上文已对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予以剖析和反思,并对其价值理念进行梳理和澄清。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设计,应以寻求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的价值理念为指导,以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主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以衡平保护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债权人财产利益,使法之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彰显和体现。
具体言之,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我国《婚姻法》第17、18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规定时所采概括、列举及排除式的做法,对夫妻共同债务亦采此体例。在条文设计上,为便于适用法律,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予以明确,同时从反面对不宜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予以规定,以使概念周延和具有逻辑性。基于此设想,笔者拟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提出如下立法设计。
第x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利益考虑,所负债务确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为维持日常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二)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其收益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双方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五)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主张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非负债一方提出异议的,由夫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非负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负债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举证不能或证据不充分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x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给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但该债务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由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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