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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否当然享有主债务人的撤销权


学说争议的考量针对债务人对主债务本身即存在撤销权时,保证人可否当然享有主债务人的撤销权这一问题,学界目前尚有争论。《德国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规定:“只要主债务人有权撤销其作为债务发生基础的法律行为的权利,保证人就可以拒绝行债权人清偿。”台湾地区“民法”第744条则规定:“主债务人就其债之发生原因之法律行为有撤销权者,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此法条的立法缘由在于“査民律草案第867条理由谓法律行为之撤销权,为保护当事人之利益而设,主债务人撤销发生债务之法律行为之权利,不能使保证人直接行使之,然亦不能不为保证人之利益计,故于主债务人可得撤销之法律行为,应以拒绝清偿保证债务之抗辩权予保证人。” ?目前我国尚无明文对其作出有效规定,有学者认为对于可撤销的主债权,保证人所享有的拒绝履行之权利应当归于抗辩权之范围,保证人应当享有;有人认为其不属于抗辩权之范围,但与之类似,保证人亦应当享有;还有学者认为因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而非抗辩权以我国现行法律之 .,精神,一般保证人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能因为主债务可撤销而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或类似权利。 ② 在学界与实务领域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之时,本文认为在撤销权尚未丧失的一年有效期内,应当赋予保证人暂时的抗辩权。即将是否撤销合同仍依债务人的意思自治而定,但在债务人未行使撤销权又未表示放弃撤销权之时,应当赋予保证人以拒绝履行之抗辩。因如若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则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亦消灭,保证人无需履责;若主债务人抛弃了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保证人仍应依约履责。由此,既有利债权实现,也不致使保证人权利受损,如果存在撤销事由,又由保证人先行发现,保证人为维护自身权利而通过通知债务人,并督促其积极行使撤销权的义务,也算合理。有关保证合同的另一重要争论是关于发生法定的债务转移时,保证人可否进行抗辩以求解除保证责任。法定转移是指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务之当然转移,此类转移无需债权人同意,也无需保证人个人的同意。目前《担保法》中只对债务的意定转移如何成立及对保证人之责任发生何种效力进行了规定,但对法定转移将对保证人产生何种作用并无规定。而**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多种改制后新企业代替旧企业的债务人变化,认定为法定债务,但对保证人的影响亦未作规定。*于继承引起的法定债务转移更无明确法条规定。对于后者,本文认为继承而得的遗产本应优先用于清偿原财产所有人之债务,故对保证人影响不甚大,保证人责任的提前承担可谓不过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保证风险所在,故此情况不应对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产生太大影响。而前者有学者认为“对于债务的法定转移,即不存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问题,原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也不存在需要保证人同意的问题,原债务的担保债务原则上不能消灭。”?有学者之言“即便对保证人有影响,但与债权人不积极参与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危机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比,还是前者具有积极意义。从司法政策的角度出发,肯定保证人不能免责,有利于企业改制、改组的完成,意义重大@。”显然此言的立足点仍在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当然亦有人不赞同以上论断,认为在此情况下,保证人应当免责。本文倾向于认为,对此类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更不可以一刀切的方式予以处理,而应建立更为合理及可数量化的具体模式进行分析,力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处理,充分考虑改制的原因及成果,以及将为保证人及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因考虑改制等情况后债务分担的合理性,及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在改制中,对国有资产的剥离与侵蚀,如出’现此情况,改制后的企业有极大可能,不具备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原企业所具有的偿债能力,若此时再让一般保证人承担其原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自然是极不妥当的。虽然我国《担保法》中对保证人可免责的抗辩事由,是基于债权人对保证人地位影响是否具有过错,以示公正。但保证人己是保证关系三放弱势的一方,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保证人不具有过错时,让保证人承担可能大增的风险,显然也是不公平的。此问题究竟如何处理,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认为,在此情况下的处理并无对错,只有是否合宜、具体,因而建立合适的评估体系无疑对此问题的解决有很大的帮助。 28 结语我国现行法律中于保证关系相关的立法,由于其立法背景的影响,更加着重于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保证人权利之保护。然而现实经济生活背景已变,现实经济活动中,债务人信用不佳、躲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也是商业经营之不可控与在所难免。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负担了很高的风险高,也需要履行相当重的义务,但其享有的权益却很少。在经济实务,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民间借贷盛行的背景下,此种价值导向的法律已难适应现实的经济交往,如何保障保证人的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益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通过追溯保证、保证关系及保证人权利的法理立足点、现有国外立法例成果,我们可以从为保证人的权利维护、保证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划发展提供具体思路。而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保证人的权利,更有利于恢复保证关系应有的平衡,进而促进保证制度的推广与适用,促进资金融通及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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