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指的是一般担保对主债务人可以就哪些款项进行追讨。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了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求偿之权利,但并未对此权利进行进一步的说明,追偿权的具体范围是在《担保法解释》第43条方有规定: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但追偿权的具体范围仍未明晰,对此问题《法国民法典》第2028条规定的更为明确,认为求偿权是对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的一种补偿,涵盖有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保证人实 16 第三章一般保证人的求偿权及代位权 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从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始,保证人为债务人销抵债务而偿付的金额的法定利息、担保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花费的必要费用以及保证人在承担保证义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失。? 首先保证人未债务人免除责任而实际承担的主债务的实际数额、法定利息及相关费用的确定,此笔数额应当与主债务人得以减免的债务数额想吻合,如果不相同,则应当依照数额较低的一方来确定。例如当保证人实际给付金额小于债务的实际减免金额,保证人只能以实际给付主张追偿,而不得对债务人的实际减免进行追索。如果该笔费用超出了主债务的实际金额,那么对超额部分应当对主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而不能对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其次,由于不同于日本等国将保证人进行分类,区分为委托保证人及非委托保证人等类,将保证人向债务人分类区分为是否基由委托或是无因管理,我国《担保法》中并未究于保证的原因关系将保证人进行分类。保证人的追偿权一律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约定无关。无论是基于二者间的委托关系或是无因管理而提供的担保,都一律平等的享有相同的追偿权。由于不可归责于己方之原由而制损的一般担保人,均可向主债务人主张相应的赔偿。 (三)保证人求偿权的预先行使保证人求偿权的预先行使,指的是保证人在履行担保义务之前,因特定法定事由的产生,可以提前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权。其目标是,确保一般保证人在替债务人进行偿还给付,或者赔偿偿付以后,保证人利益不致遭受损失。然而其实现必须以债务人有财产能够清偿为前提。倘若在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后,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再用以清偿保证人之债务,保证人的求偿权也必将落空,而保证人的求偿利益也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求偿权却不能得到偿付,特别规定了事前行使求偿权的制度,以确保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可在保证债务没有清偿之前就自已将要履行的担保责任,就主债务人进行求偿。我国立法中,也以法条明确的给予了一般保证人以预先行使求偿权之权利。例如《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解释》第 4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企业破产法》第 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己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 17 第三章一般保证人的求偿权及代位权 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己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相较于对于求偿权的救济措施所具有的事后性,求偿权的预先行使使得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证人的得以受到保护。例如在法院已审理了债务人破产纠纷、中止执行程序等事由之后,这时一般保证人已经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而是要对债权人行使第一顺位的清偿责任。倘若此时债权人仍然尚未申报债权,而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如果债务人再宣布破产,当其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一般保证人的求偿权也就不能再行追索了。故而在我国,追偿权预先行使的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以后,如果债权人尚未申报债权,担保人可以就未来将发生的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加入到破产程序之中,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求偿权的预先行使对保证人的权益保障有积极与不可替代的意义,有助于使得避免后续一些不必要的经济与诉讼成本的浪费,而维护了保证人的权利,更从根本上有利于保证这一制度发展作用。因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根本途径在于鼓励担保,担保越多,债权的实现便越有保障;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之,则债权的实现就缺少保障?。预先追偿对保证关系中的三方均有一定的要求,对债务人的要求是其破产案件已被法院所受理;对债权人的要求是其并未申报债权,但又未表示放弃从保证人处受偿的权利;对保证人的要求则是其必须就自己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