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合同内容及债的更改对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可能发生的效用,在各国均有认知。《法国民法典》第1281条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对债务做出新的规定,则保证责任消灭。第2039条又规定:“债权人仅仅是同意债务人延长清偿期限,并不因此解除保证人的义务,但保证人在此情况下,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强制债务人清偿其债务。”《德国民法典》第767条则规定:“保证人的义务不因主债务人在其承担保证后所为的法律行为而扩大。”对保证人责任范围是否受其承担责任后之债权人、债务人新约定而变更,做出了规范。我国对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有《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此处规定在学界却收到了不少负面评价。盖因此处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主合同的变更讨论过于宽泛,未区分合同的变更是否为实质变更,亦未对保证责任的变化方向进行分类,分为不同情况、不同影响区别对待。有学者认为,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些是根本上的变更,有些则是非根本性的变更,可称之为变动。若涉及协议标的物之变动属实质性变动,则一定要得到一般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无需担责。?还有学者认为应区分合同的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如合同标的、数量、履行期限、价款等;后者指对当事人主要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内容,如通知、运输等的方式等。变更局限在合同必要条款上,合同非必要条款的变更,则不需要再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此后出台的《担保法解释》在第30条中便对《担保法》第24条进行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范,认为:“保证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 23 第四章一般保证人的免责权 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应当认定,这一规定的细化正是对学界各方意见的吸纳及尊重,区分了不同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影响不同的情况,及是否实际履行的不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