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是普通法按揭与衡平法按揭混合时的添加。即在衡平法上的按揭权人获得普通法按揭权时,他可以把衡平法按揭所担保的债权添加到普通法按揭所担保的债权中,从而使衡平法所担保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受偿。1925年的《财产法》对添加原则作了重大修改。废除第二种添加方式、对第一种添加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第一、添加原则适用于各类按揭。任何居于优先顺位的按揭权人,不论其享有的是普通法按揭权,还是衡平法按揭权,都有权通过添加使自己的追加贷款享有对抗后顺位的按揭权人而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先顺位的按揭权人实施添加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方可为之;一是按揭文书中规定了追加贷款的义务。二是未获得存在后顺位按揭权的通知。由于《财产法》规定不动产按揭的设定,除有特别规定外,都应当办理登记,而登记被视为对第三人的通知,因此,先顺位的按揭权人在无合同事先约定而准备追加贷款前,到登记机关检索有无后顺位的按揭权存在,就构成其一项义务。三是在有后顺位按揭权存在而原按揭文书中又无追加贷款的约定,或后设按揭已登记时,只有在与后顺位的按揭权人协商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先顺位的按揭权人方可实施添加行为5“。应当说,添加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本身就说明英国现代法上的按揭方式,不仅可以为现实债权提供担保,而且可以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按揭担保的适用范围,增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了担保物的所有人通过按揭方式进行融资的能力。而从理论上看,上述制度创立后,按揭担保对被担保债权的附随性也大大缓和下来。不过,英国现代按揭制度仍是围绕着债权展开的,按揭的功能仍局限于保全债权,只不过在两者的关系上,对按揭的附随性特征作了缓和性解释5‘。二、财产负担人们往往在两种意义上使用(c harge)一词:一是当泛指一切物的担保时,ch盯ge与广义上的mortgage并无区别;二是当特指某一种财产担保方式时,charge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某种权利或负担,当债务届期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就该财产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特定的财产担保方式,学者们一般把它称为财产负担。财产负担与按揭具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设定方式不同。财产负担的设定并不发生设定负担的财产权利的转移,属于既不转移权利,也不转移占有的一种财产担保方式。而按揭的设定,必然导致担保物权利的转移。如普通法按揭须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按揭人;而衡平法按揭须将衡平法权益转移给按揭人。第二,实现方式不同。在按揭担保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届期债务时,按揭权人可以直接实现按揭。而若采用财产负担担保方式,则债权人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来满足其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请求。由此可见,英国法上的财产负担非常类似于大陆法国家的抵押权,而英国法上的按揭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让与担保。当然,在实务中,按揭和财产负担并不像理论那样区分得很清楚。在现代英国担保法中,由于按揭权利(ti tle)的转移己经淡化,因而,财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负担与按揭的差异越来越小。在英国,人们目前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担保方式,就是通过按揭形式设定的财产负担。此外,依照英国判例法规则,即使是当事人设定的财产负担,但若协议赋予担保权人直接处分担保财产的权利时,财产负担也可转化为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