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固定的财产负担固定的财产负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约定的财产负担,通过合同或单方的意思表示创立;二是裁判上的财产负担,通过法院的裁判产生;三是法定的财产负担,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其中对不动产的法定的财产负担主要包括:1、租户在土地业主本能支付其应付的补偿费的情况下为此项补偿而在农业用地上享有的财产负担;2、土地业主就其租户作出的补偿费用的返还而于该农业用地上享有的财产负担;3、土地业主还付租户因实施土地改良而作出的支出以及自己实施此项工作而支出的费用,在其营业场地上享有法定财产负担;4、地方当局或房屋所有人为使房屋适合居住而作出的支出或进行的工作在该房屋上享有法定的财产负担;5、地方当局在修建私有街道时作出的支出,在临街的空地上享有的财产负担52。总之,这类财产负担的债权一般都与不动产有关,类似于法国的对特别不动产的优先权。(二)浮动的财产负担浮动的财产负担(n oating charge)是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财产负担制度。浮动的财产负担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财产的总价值因自由经营流转而增减,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可能确定的一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担保制度。它在法律上经历了一个由否认到广泛应用并加以保护的过程。19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的法院是并不承认浮动的财产负担。直到在1862年的Holroydy.Marshall一案中,此案第一次承认可以在担保合同生效后取得的财产上设定担保53。正式确立浮动的财产负担的第一个案例是英国上诉法院1870年审理的Panama,New zealand and彻stralian Royal Mail Co一案。1866年6月,panama(一个汽船公司)与新西兰一澳大利亚邮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债券”,该抵押债券上规定:“将企业及其产生的**,连同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利、所有权及利益作为本金和利息的担保。”1868年7月,Panama公司违约。1870年该案诉*衡平法院。法院必须确认哪些财产是所谓的“该企业及其产生的**”,Gi月汕rd法官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认为:”undertaking一词指公司的所有财产,不仅指发行债券之日存在的还包括日后公司可能取得的财产;同时公司享有继续在抵押财产上经营的权利。”54在随后的一些案件的判决中浮动财产担保制度才逐渐得到了改善,例如Illing v.Houldsworth(1904),Evans v.Rival Granite Quarries Ltd(1910)和Bond Worth Ltd(1980),法官们都表达了同样的见解。即允许在一个公司全部财产上设定担保,这种担保可以及于设定财产负担公司的未来财产,担但该公司享有对该财产一定的处分权利。在20世纪初,浮动的财产负担已经成为一项被普遍使用的商业措施。在英格兰1900年的《公司法》中提及了该制度,但仍未有任何正式的定义。浮动的财产负担制度合乎企业融资的需要,受到英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法系国家的青睐,许多国家都设有这一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引进。如日本以这一制度为基础,在1958年制定了企业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