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财产负担(一)固定的财产负担在《统一商法典》颁布之前,美国借鉴英国普通法,其财产担保有两种形态:一是以担保权为基础的动产抵押。这是由质权Oien)演变而来的,即动产抵押人设定抵押时仍享有对其标的物的所有权,且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提供债务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届*而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它与质权的差异之处在于抵押物是否转移占有。二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动产抵押。动产所有人在设定抵押权时就将其所有权让与抵押权人以担保债务的清偿,并经明示或默示约定,于清偿债务之后,其所有权应归属让与人即抵押设定人。换言之,在债务被清偿后,让与约定即归无效,也可认为在债务人履行完债务后抵押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被赎回。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其标的物不限于现有的动产,买卖中的货物也可被设定抵押。譬如,出卖人出卖货物并交付买受人,倘若买受人未能按时清偿价金,就可以以该货物为标的物依让与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出卖人设定动产抵押。依美国判例法,所有权(title)分为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和实益(经济)所有权(benefieial title)。其中,实益所有权是指出卖人(抵押权人)依与买受人(抵押权设定人)的让与约定,出卖人保留其出卖物的法定所有权,在买受人不按期清偿价金时,得收回其出卖物;而买受人在清偿期限未届*之前,仍享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其实益所有权,继续占有其买受物,享有用益权能。此情形与附条件买卖相同64。而《统一商法典》则对美国担保制度进行重大的改革,其主旨在于制定一套关于动产及不动产附着物上的新的担保制度取代以前各种动产担保交易立法,通过增强担保权的地位,削减担保权创设的形式要件,以增加在特定情形下担保权人可以直接取得动产的可能性来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统一商法典》对于不同担保交易规定差别要求是建立在担保财产差别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像传统担保法那样建立在担保权益形式的差别基础之上的。根据担保物的性质或用途将担保物分为三大类别。第一大类为货物(goods),其中包括消费品、存货、农产品以及设备;第二大类为投资财产(investment property);第三大类为无形财产(other semi一intangibles),其中包括物权凭证、证券、动产契据、信用证权利、收帐款、储蓄存款等等。(二)浮动的财产负担美国法上并没有与英国法上浮动抵押相同的担保形式。但是,《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中关于在后获财产(Aner一acquired Property)上设定担保权益的规定具有浮动担保的特征,这与英国法上的浮动财产负担也有相似之处。在各州采纳《统一商法典》之前,美国各州关于担保,特别是关于动产担保方面的立法一直处于非常混乱的状态。法院对于有关担保交易的处理也极不一致65。担保法的统一工作在美国经历了长期的过程,担保法重述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统一各州担保法方面的贡献非常有限。在采纳《统一商法典》之前,各州已经通过各种方法承认债务人可以在其整个企业或事业上设立担保权益。但美国各州对在浮动的财产上设立担保权益作出了很多保留。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也对设立浮动担保设置了各种要求,其中最**的就是Benedict v.Ratner一案66;Hub ea印et eompany于1921年9月26日申请破产后被法院宣告破产。Benedict被任命为财产接管人与破产受托人,并且收取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Ratner要求Benedict将收取的债权支付给Ratner。理由是在1921年5月23日破产程序开始前的4个月Ratner与债务人签订了一份书面文件,规定债务人将其全部现时拥有的以及将来的帐款(Accoimt)让与给Ratner以作为一项借款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