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首页   手机网站  有偿咨询   网站导航   业务联系电话:0459-8982183  

关于抵押担保的几个法律问题3


主债权超时效,抵押权的时效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和经济生活中,时常发生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变成了自然权利,因而丧失了胜诉权,但是,此时,当主债权人有从权利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债权人)的时效利益如何。一种观点认为:主债权虽然变成了自然权利,使债权人丧失了法律权利——可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权利,但是自然权利也是客观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债权变为自然权利是存在的,并没有消灭,因而抵押权也是存在的,因此抵押人应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即抵押权人(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是: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依据物权的基本原理,物权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因此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时效制度的调整,如一个人拥有的物,法律并没有规定其使用的年限(特殊物品除外)。因此他们主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效力不当然地溯及到抵押权,因此抵押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之权。上述两种观点其实是一种观点,即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识是理由不同罢了,这种观点和理由似乎很科学、很有说服力,但仔细推敲,却是另回事。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不成立。在法制社会中,人们所使用“权利”一词时,一般特指“法律权利”非指“自然权利”,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能否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中所使用的债权是一种法律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更不泛指权利。其中“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是指“法律权利(非自然权利)消灭,抵押权也消灭。”因此我们说抵押权与担保的债权(法律权利)同时存在,同时消灭,换言之,债权(法律权利)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抵押权(法律权利)也因此消灭。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在讲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这种观点在传统的民商法理论中是成立的,但是在现代民商法中一般认为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不具有原始物权的无因性和独立性,这种观点和理论被我国立法者所掌握,并运用到民商法的立法之中。所以我们说: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抵押权也会因此而消灭。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变成自然权利,当然地溯及到从权利抵押权也会变成自然权利。五、抵押人(出质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自觉不自觉地主张了抵押人(出质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要表现在起诉时,不告主债务人而直接起诉抵押人时,一是不子立案;二是在立案以后审理过程中要求抵押权人(质权人)原告更换被告或法院依职权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在案件执行阶段抵押人以先诉抗辩权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却不知可否。先诉抗辩权,又称检查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元效之前,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属于防御性的权利。先诉抗辩权实质是阻却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求偿,而不是不清偿。该制度仅限一般保证之债中的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抗辩权。我们认为,抵押人(出质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理由如下:(回)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一般保证之债)所享有的防御性的权利。传统民商法理论认为先诉抗辩权的效力仅限于保证人,不溯及抵押人或出质人。(2)给予抵押人以先诉抗辩权,于法无据。(3)抵押权是物权,当物权与债权发生突变时,物权优先的原理,早已被传统民商法所认可,抵押人或出质人为债权人设定的权利是一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具有优先性,如果给予抵押人以先诉抗辩权,无疑是对物权优先性原理的否定。(4)从诉权的角度看,债权人诉谁与不诉谁,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无疑具有选择诉的对象的自由一一一选择权。(5)从保护权利的角度看,债权人千方百计实现自己的债权无可厚非,在有众多债务人之时(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债权人当然有权选择有能力实现自己债权的债务人,法律也应予以许可。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