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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权利概述


债务人抗辩权之权利、代位权、追偿权等权利,为保证人的权利提供了有利的庇护。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然“恶法是否非法”仍在讨论中,但为各方所公认的是,公平正义才是法律真正之不懈追求,法律的天平不会无故向任一方倾斜。此处法律之所以甘为为保证人担任“代言人”,也正是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而法律作为一种"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其“善良与公正”体现在,其存在之目的乃是为求谋取最多人之**幸福。它所要求的公平除了同等条件同样对待外,也包括不同条件区别对待。例如《劳动法》中考虑到妇女相对脆弱的现实身体条件,而为其提供的特殊保护;也例如,在一般保证中,基于保证关系中可能出现的权利失衡现象,而对保证人釆取的保护。当然,并非保证人的一切“权利”,都可以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是只有那些得到法律的认可,符合法律价值判断的正当利益,才可以转化为权利,从而得到保护。这里,对保证人权利的“正当性”判断,同样也是基于公平正义的判断,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而损害他人利益的所谓“权利”,与公平正义风马牛不相及,在维护保证人权利时,保证关系中的其它角色也应得到实质上平等的对待。 5 第二章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及撤销权 第二章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及撤销权在一般保证的保证关系中,简单而言包涵有三对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则在主债务债权人与主债务债务人之间,二则在主债务债务人与保证人二者之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一则位于主债务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正是第三则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也即是债权人与一般担保人,而这一对关系也是保证关系中的核心,一般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最主要的权利。故而,我主张在本文中,将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依据保证人权利所针对的不同主体进行划分,进一步再做分析。一、主债务人抗辩权在传统的民事保证理论中.,保证人针对主债务债权人而享有的权利,一般而言多可以判定为是防护性的权利。各国法律对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可否享有形成权这一问题,尚小有争议,但倒是都认可了保证人对于主债务债权人是享有抗辩权的。不仅是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的抗辩权,本来就是对保证人而言非常重要的权利,指的是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保证人用以对抗之权利,而并非单指保证人抗辩的权利,也即是所谓可以抗辩的权利。目前,学界与实务中,对“抗辩权” 一次的表达,尚未达成统一,时而作“保证人有权进行抗辩”,时而作“保证人享有抗辩权”。对“抗辩权”的范围内涵认定,也并不一致。有人倾向于认为《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人免责事由其实也正是“抗辩权”的一部分内容,也有人则不认同此观点。对由于学术及实务上,对“抗辩权”尚存在着的各种不统一,在本文中,所提及的所有“抗辩权” 一词,也并非上述任何一个特有的固定定义,而是泛指保证人针对主债务债权人之请求权,所享有的全部含有对抗与异议的内容。而保证人这一词语,在本文中所指向的对象,则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特指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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