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当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商业的发展,各企业乃*各产业对资金的需求均越发旺盛,由此,各种形式的融资与借贷关系幵始发展,层出不穷。为保证己方的资金安全,债权人常常要求借款人提供各式各样的担保以证明其资信能力、还款能力。与物的担保相比,保证有着令人瞩目的优势:首先,保证的基础并不局限于一个或几个固定的物件,而是建立在保证人的信誉及所有财产之上,保证人对所保证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此主债权的安全性得到了极大的保障与增强。其次,保证的设立简便快捷,无需履行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等较为复杂不便的公示手续。保证设立的快捷节省了大量经济与时间成本,受各方青睐也是理所当然。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化解信任危机、促进资金及商品的融通方面,保证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保证作为一种高效率、可信赖而又十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便捷的担保方式,逐渐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对保证金融安全、活跃市场融通而言都是不可小觑的重要力量。我国法律对保证及保证关系中各种角色的规范与制约,主要由《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作出,但由于立法时正处于我国国有银行向商业化迈进,故而在立法中更多的关注了如何保障债权的侵权,相较而言,侧**在于强调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而非担保人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与此同时,现行立法并不完善主要仍是基于《担保法》中,且过于笼统,未对保证人做出具体划分,故而也由此受到局限,无力维护我国现有经济状况下保证人的权利,保证关系出现了一定的失衡状态。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本文试图在我国现有立法基础之上进行总结与反思,为现实经济活动中保证人的权益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亦未我国保证制度的晚上与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1 第一章一般保证人权利概述 第一章一般保证人权利概述一、一般保证人权利的内涵解析保证制度是一种与物的担保相对应的,债的担保方式,具体内容是为防债权落空,由非合同的义务人外第三人,以其信用为担保,确保债务人依约完成偿付义务。当出现债务人不偿付的情况时,由第三人据此替代原协议内的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亦可认作为替某些特定之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此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便是本文中将要进行讨论的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对保证制度所下定义如下:“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保证人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依约而生,可视其为约定的权利。然而保证人的权利,虽是从一定程度而言,是基于这一份保证合同而产生,却也是源于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与主债务人之间、与其他担保人之间所存在的事实法律关系,而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换言之,保证人的权利,不仅依赖约定而生,更是来源于法律中的明文规定。“保证人的权利并非仅来源于保证合同,而是基于普通法、衡平法以及保证人作为保证关系的组成这一事实而生。这些权利也正是由保证人所担义务的性质决定的。所以,保证人的权利从整体而言, ‘并不依赖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具体条款。”② 按照权利所针对之主体的不同,一般保证人可享有的权利,能够划分为针对债权人所享之权利、对债务人所享之权利等不同主体。同时,法律中以具体条文规定的可以使保证人免除责任的不同法定情形,亦可以归于保证人之权利范畴下进行讨论。其中,一般担保人针对债权人所享之权利,主要是以一般担保人的抗辩权及其他含抗辩性的权利为限,其内涵包括一般保证人因被保证之债,所享有的原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因保证之债而获得之一般债务人之抗辩权以及保证人依据其本身在担保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系中之特殊地位,所享有的一般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对债务人而言,保证人得以享受之权利,大体涵盖了求偿权、代位权、免责请求权等几项内容。以上权利及一般保证人可免责的法定情形,均会在随后进行更为具体的分析、研究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