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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变更分广义狭义两种


因主合同内容未经其同意而转让变更而免责债的变更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债的变更,包括债之内容之更改及其主体之变动两种情形。狭义上的债的变更仅指债债之内容之更改。T此处主合同内容的变更采用了广义的定义,即包括了债的移转及债的变更,也即是包涵了债的主体之变动与债之内容之更改两方面的内容。也即是包括了债权人的替换、债务人的替换及主协议内容更改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三个方面。 (-)债权让与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部分内容规定在《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及《担保法解释》第28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实现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也即是在没有明确的事先约定,规定一般担保人只在特定债权人享有债权时方需履行保证责任时,主债权人的变换并不对一般担保人的义务履行产生影响。因保证是担保人以己方信用为保,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机制。一般而言,主债权人的变更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信用等均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因而也不应当影响保证人责任的承担。但秉承民法自治的原则,仍赋予保证人与债权人一定的自由,可以利用实现的约定,对此内容进行规避。当债权人违反与保证人事先的约定而转让债权时,保证人可以凭借先前的约定,依法定情形行使抗辩权,从而对转让后的债权免除保证责任。 (二)债务承担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建立的实质是对特定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与信用的担保,是建立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信任及特定经济利益关系之上?,因而主债务人的擅自变换对一般担保人责任承担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因此,各国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了,主债权人的变更,并不需要保证人的同意,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但倘若出现未经保证人同意,而擅自变更主债务人的情形,保证责任应当解除。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此处的债务承担,应当注意并不包含旁人加入其中,同原主债务人共负债务的情况,因此情况并不影响原主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与信用。同时,当债务转让已获债权人首肯之时,倘若没有得到一般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对没有得到同意而自行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担责,只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债务,方视为保证人认可了债权的转让,保证的效力及于转让后的债务之上。债务的部分转让与此理相同。但是债的转让并非只有意定一种,尚有法定的债务转让,这种情况多出现于与继承、企业合并或改制的情况中。此种情况出现时,对保证人的责任亦会产生影响,保证人的责任又应当如何承担目前仍尚未定论,故而本文只在学术争议中再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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