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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原则与法律性质的结合


首先,保证合同本身便是保证人自主依据本身的意思表示及合同双方的自主协商,所自愿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出于保证人自由意志的保护,承认了保证关系,并对保证人的权利予以保护,这种法律对于主体自由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志的尊重与保护,本身便是自由原则的体现,从而实现民法中的“支配”这一概念,即使在对象上实现自我意志成为可能。②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可自行与原合同债权人,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放弃其原本所有权享有的抗辩权,对于《担保法》等法律中所明文规定的保证责任免除事由,亦可以另行进行协商与约定。在保证人得以进入保证法律关系之中,皆赖其自主意思,其自主意志因自由原则,也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但与此同时,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也必须在保证合同生效后,严格遵守所达成的合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保证合同内容的尊重与保 3 第一章一般保证人权利概述 护,亦是自由原则的极大体现。保证人权利的行使充分体现了,私法范围内自由原则,即权利的自由与自决。“权利功能乃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能够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尤其是实践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行使权利乃为法律而奋斗,寓有伦理的意义。”① 如同前文所述,保证人权利的来源,并非惟有保证合同此一方,更是法律对于现实存在的法律关系之切实保护。为保证法律关系的平衡,维护法律最根本的公平正义之准则,律法也需为保证人提供必需的权利保障,而这种保障与保护,即是保证人权利中法律意志的体现。各国法律一般都直接为保证人规划了其权利保护的有效路径,如:可援引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主合同发生变化时,保证人对加重其保证义务的部分,无需承担;享有其依特殊地位所享有的专属抗辩权、免责权等权利;享有代位权与追偿权等等。法律遵循公平正义,而主动为保证人提供权利保护,无需其再次约定的这一举动,使得保证人权利不仅拥有自由意志的色彩,更抹上了法律意志的光彩。三、保护一般保证人权利的法理依据如前文所述,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证关系的本质追根溯源来说,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其权利的来源更多是源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但涉及保证人权利的法律规定,又与法律对其它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除了有部分强制性规范,更有任意性的内容。保证合同的双方,完全可以依据其自由的意志,自己对保证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约定,并基于此,排除法律当中的部分任意性规fg。由此,本人倾向于认为,法律对保证人权利的保护更多的是基于法律其本质精神,及自由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的追求。保证人的权利首先是权利的一个下位的概念,其划分依据是权利的归属。自由则是权利的应有之义,在权利的设立、行使等环节都得到了充分的彰显。也可以说“自由”在法的意义上就是有权利,现实的或是潜在的权利。②正是基于法律本身的自由精神,及衍生而来的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将个体的这种自由意志,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个体“权利”,从而使得精神上的自由追求,转变为法律上实在的、可设定、可行使的“权利”。基于保证关系及保证人权利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毫无疑问的,维护保证人权利的一大法理依据,应当是法律本身所倡导的自由精神。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除了可经过与主债权人自主协商,设定权利义务,甚*对抗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以保护自身权利外,法律也通过赋予保证人援用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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