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里有必要就物的担保进行剖析。无论是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其目的都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物的担保,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其有债务履行的能力,当主债务未届履行期满前,足以让债权人看到物的担保人的对债务的履行能力。物的担保究其实质的物的担保人(含债务人物的担保和第三人物的担保)对债务具有履行能力的一种显示,是债务履行能力的物化体现,同时也是债务履行能力的暂时搁置,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将物的担保人显示其履行能力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这就说明债务人自身物的担保,也是债务人表明其有履行能力的表示,而连带责任保证是不问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及向债务人主张抵押权,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是符合担保法第一条关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目的。依此法理,对上面案例作出的判决应当是:一、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某日内归还乙借款1000万元;二、丙对上列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乙向甲实现抵押权。
基于连带责任保证的理论,得出的结论是同一债权既有连带责任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建议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修改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担保责任;但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而第三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只能在实现债务人自身的担保物权后的不足部分,由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应第三款在"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后面应当加上"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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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不能完全予以清偿的情形。本法规定,合伙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即形成合伙企业财产,直到合伙人退伙或散伙,这种财产不能分割。
实际生活中,企业发生经营困难,不能偿付到期债务的现象较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追究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规定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的,应将其所剩债务按出资比例分成若干份额,各合伙人按其比例所分担的份额以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偿付债务;如果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伙协议规定有其他亏损分担办法的,可按规定的办法执行;协议未规定亏损分担办法的,应依本法将所剩债务按合伙人人数平均分为若干份额,每个合伙人分别承担自己的债务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