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寄送达、风险告知的现实做法及效果
(三)邮寄送达所取得的效果
邮寄送达在我院立案庭实施二年多来,对于解决送达难,提高办案效率,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起到了其他送达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1、提高了送达效率。邮政机构的人员熟悉一定区域内的投递网络,掌握一定的投递规律,即便遇到地区拆迁、地址更名也能找到一定的投递线索。法院专递借助和发挥专业邮政人员的业务优势和送达能力,极大地扩大了送达可能,提高了实际送达的成功率。从返回的回执中清楚地反映出个别邮件是在短时间内,不同时刻、不同地点、多次投递完成的,这是其他送达方式无法达到的。法院专递以特快专递网络为基础,一般能够在二到三日内完成送达,比过去以平信或者挂号信为主要形式的邮寄送达更是大大减少了时间。
2、降低了诉讼成本。以往法官直接上门查找送达,可能与当事人作息时间无法吻合、也可能要多次查找多次送达,法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送达效果并不理想。通过邮政机构送达降低了直接送达的成本,减轻了法官的送达任务,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特别是在跨地区的送达中更具有优势,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讲都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增强了司法公正性。由于邮政部门具有中立性,其在法院专递上注明的不能送达的理由、曾经送达的事实都是客观的、公正的。这些证据和事实可以成为人民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和驳回起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4、体现了司法为民。有的送达地址比较复杂,法院不能对所有地域了如指掌,一时送达不成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对于外地的送达工作,法院还要远赴他乡,其送达难度进一步增加。而采用法院专递则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诉讼,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虽然邮寄送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应进一步加强同邮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退件的情况,避免退件时间过长,及时研究解决的办法,不断提高送达成功率;对邮政部门的投递人员进行必要的送达法律知识讲解,不断提高投递质量。在送达范围上,立案庭不应仅局限于送达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扩大到邮寄送达各类传票、调解书等诉讼文书,使我院的邮寄送达工作更加规范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二、实行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促进审判工作更加有序、高效
(一)实施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的必要性和内容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些情况: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过大或者标的额过高,结果超过的部分未能得到支持;有的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按时到庭、不及时举证、举证不能等导致败诉;有的因对方当事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结果不能执行到位。这些不利后果都是民事诉讼的风险,往往也是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是未预料到的。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这些情况时,当事人常常是指责法院,甚*上访告状。因此建立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就显得极其必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起诉,主要告知的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不依法交纳诉讼费、超过诉讼时效、逾期改变诉讼请求、申请诉讼保全等方面的风险。
2、关于举证,主要告知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申请评估、鉴定、证据保全等方面的风险。
3、关于庭审,主要告知不按时到庭、中途退庭等方面的风险。
4、关于执行,主要告知申请执行期限、不能全部实现执行、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等风险。
(二)民事诉讼风险告知的具体做法
我院实施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在立案大厅公开悬挂民事诉讼风险提示版,二是由立案庭的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时负责向当事人再次提示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有十七条,涉及起诉、举证、庭审、执行等四个主要方面;三是要向当事人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在《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中详细列举了十一项举证方面的风险内容。在《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中,将原告、被告的诉讼风险分别予以明示。此外,立案庭审判人员在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时还要对个案进行风险告知。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状和陈述,有针对性作**提示,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对明示其将承担不利后果,仍坚持告诉的当事人,建议其做出书面说明,做到风险告知认真负责。
通过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
1、提高了诉讼效率。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明确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明确了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明确了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申请鉴定、评估的风险,明确了不及时提供证据的风险等内容,促使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之初就能正确、积极、审慎、及时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配合法院审判工作进程,不会因不知道该做什么或者不该做的却花费时间去做而拉长诉讼的期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2、缓解了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情绪。过去受法官职权主义影响,百姓认为法院就是为民作主的,一旦未得到充分保护,就指责法院办案不公,将诉讼风险转嫁到法院身上。现在当事人主义已经成为主流,诉讼风险成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不容忽视的事实。通过实施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就可以让当事人一进法院大门就可以预见到各种风险的存在。一旦要承担不利后果时,当事人不会因事先不知道而指责法院,缓解了对立情绪,同时也提高了民事审判的公信力。
3、强化了当事人依法诉讼意识。过去当事人习惯于将一纸诉状交到法院,法官就开始调查取证的审判方式,常常认为胜诉是理所当然的,败诉自然是法院没有服务到位。通过实施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能够使当事人明白如果不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从而促动其积极、正确地参加诉讼活动。
4、体现了司法便民的原则。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可以说是法官释明权的一种延伸。这一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使他们能够在诉讼中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承担,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体现了人民法院便民为民的原则。
当然,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风险告知工作尚需不断努力。比如,在内容上应当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限及风险、承认对己不利事实和证据如果反悔将发生的风险、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风险、丧失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的风险等丰富进去。在形式上应当本着节约的原则向每一位当事人发放书面的内容完整的风险告知书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以上是立案庭实行邮寄送达和风险告知的举措及效果。我们感到在工作中还需认真研究审判流程中的各个细节。只有不断地积累、传承、改进,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有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