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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送达不能”和“视为送达”的规则认定及实务要点


仲裁中“送达不能”和“视为送达”的规则认定及实务要点

一、引言

仲裁送达是指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件送交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行为。仲裁送达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不仅决定着仲裁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更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

送达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送达是否有效。在实践中,仲裁文书常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有效送达受送达人,送达无效可能会导致送达程序违法,进而受送达人可能会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的仲裁送达借鉴了民事诉讼送达规则所遵循的一些原则(比如“**正当程序”),亦借鉴了民事诉讼送达的具体方式,但基于仲裁和民事诉讼在性质、功能,进行审理裁判依据的权力来源等方面有所不同,仲裁送达有其独立的研究价值。特别是在判定仲裁送达程序的合法性上,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正确裁决的情形。不宜将仲裁送达与民事诉讼送达划等号,对仲裁送达进行司法审查监督应围绕《仲裁法》以及具体《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

我国《仲裁法》中并未对送达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而是分散式地规定在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鉴于我国的仲裁机构众多且其各自的规则间存在差异,本文中,笔者仅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以下简称“贸仲”)、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CIA,以下简称“华南国仲”)、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GIAC,以下简称“上海国仲”),以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仲裁委等几个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做参考依据,对仲裁送达的规则和实务要点做简要的梳理分析。(注:本文的探讨不涉及涉外仲裁的送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二、“送达不能”的规则认定及实务要点

实践中,除常见的受送达人拒收或刻意躲避逃避送达导致的送达不能,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需要引起注意。比如仲裁机构在邮寄中填写地址错误导致无法送达;受送达人“失踪”的情形;以及委托代理人超越权限签收送达文件的情形。上述情形下法院观点如何,下文通过几个案例的分析来说明。

案例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福与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015执仲13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一案》((2015)穗中法执仲字第13号)

关键信息

仲裁委邮寄送达地址填写错误致邮件被退回

重要事实

经法院查明,*东福的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征中路xx号x单元xxx是其为人所知的住所地,但广州仲裁委员会却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江中路xx号x单元xxx”向*东福邮寄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改退批条上退回的原因写”地址无法,原地址要求退回查寻,无联系方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法院观点

由于广州仲裁委向*东福送达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的地址填写有误导致邮件被退回,故不应当视为已经送达。因此,*东福认为广州仲裁委审理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要点提示

仲裁委邮寄送达仲裁文书的地址填写错误导致邮件被退回不应视为已经送达,送达无效,仲裁程序违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与支持。

效力的关键一环。法律人更应以严谨、认真的态度来对待这些程序上的细节,以细节凸显专业。

陈山律师团队,在代理的案件中对于送达问题非常注意和重视,并不断总结经验,尽其所能来促成送达有效完成,进而保障当事人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

本文仅是对此问题略作探讨,抛砖引玉,愿以分享促成更多探讨。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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