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中“送达不能”和“视为送达”的规则认定及实务要点
案例二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前田某某、张兆伟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一案》((2013)临商初字第114号)
关键信息
委托代理人签收送达文件
重要事实
临沂仲裁委员会没有直接向前田公司送达仲裁文书,将仲裁文书送达给“张兆伟”。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栏由“张兆伟”签收。仲裁期间,2011年4月20日,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兆伟作为前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临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法院观点
张兆伟本人是一名律师,在未得到前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其无权代表前田公司签收仲裁文书。临沂仲裁委员会在未得到前田公司向张兆伟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该签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能由前田公司负担,即临沂仲裁委员会未按规则要求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书送达到适格的被送达人,上述提前送达、给未经授权人的送达行为均不合乎有效送达的要件,临沂仲裁委员会事实上剥夺了前田公司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严重地损害到前田公司答辩权的充分行使,故临沂仲裁委员会送达程序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要点提示
受送达人的代理律师签收仲裁文件要注意代理权限问题,代理律师在未得到受送达人授权的情况下,其无权代表受送达人签收仲裁文书,该签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由受送达人负担,送达程序违法。
案例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潘啟志与佛山市宝海贸易有限公司,梁公海,邓桂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14)佛中法民一仲字第
关键信息
受送达人失踪是否能被认定为“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
重要事实
邓桂红与梁公海(受送达人)是夫妻关系,仲裁期间宝海公司及邓桂红提出梁公海(受送达人)已经失踪,并提交了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回执。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潘啟志申请所称的梁公海失踪一节未经法定宣告失踪程序,故潘啟志主张梁公海因失踪下落不明故应对其公告送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要点提示
受送达人失踪已向公安局报案的,未经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仅提供报案材料的,不足以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未采用公告送达,而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程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三、“视为送达”的规则认定及实务要点
1、我国几个主要仲裁机构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相关规则内容
第八条 送达及期限
(三)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 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机构名称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