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中“送达不能”和“视为送达”的规则认定及实务要点
第八条 送达及期限
(三)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机构名称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CIA)
第五条 通知和期限(三)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受送达人或者他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 任一地点而以邮寄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机构名称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GIAC)
第六十一条 送达
(二)向一方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递交或投 递*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秘书处以挂号信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受送达人**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机构名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
第八十条 送达
(二)向一方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递交或投递*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秘书处以挂号信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 何手段投递给受送达人**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机构名称 北京仲裁委
第七十一条 送达
(二)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 等,如经当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三)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 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 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机构名称 上海仲裁委
第七条 送达
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 件人或发送*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 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由仲裁委员会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当事人对送达地点应当出具书面送达地点确认书,由此产生的无 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由作出确认的当事人承担。
机构名称 广州仲裁委
第四十八条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由其成年家属签 收 ;受 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指定的代收人签收;上述人员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到达本会,但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
第四十九条邮寄送达
(二)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的,以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邮寄*该地址,即为送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三)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合同也未约定 送达地址,但存在下列地址的,将仲裁文书邮寄*下列地址:
1.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联系地址;
2.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地址 ;
3.自然人户籍登记的住所地、身份证地址或者经常居住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点。
(四)如本会或者对方当事人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而以挂号信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视为送达。
(五)仲裁文书在第一次邮寄受送达人成功的,在此后的程序中邮寄同一地址无人签收的,视为送达。
(六)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要求退回邮寄的仲裁文书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当事人故意提供不实送达地址的,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