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中“送达不能”和“视为送达”的规则认定及实务要点
第五十一条公告送达
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国际仲裁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机构名称 深圳仲裁委
第一百零八条 送达
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除直接送达外,以邮寄、传真、电报、电传送*被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载明的地址、户籍所在地、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被送达人书面告知的地址,均视为送达。以邮电件签收或者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 (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机构名称 仲裁委
第八十三条 送达
(二)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经当面递交或者邮寄*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的,视为已经送达。
(三)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的,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可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视为已经送达。
由以上的规则,我们大致可以看出,仲裁规则中对于”视为(已经/有效)送达“的规定基本上分为两个层次:
(1)受送达人地址能查询到的情况下,当面递交或邮寄*受送达人的有效地址(包括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的营业地、注册地、惯常居住地等),即视为有效送达。
(2)上述地址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的情况下,需以邮寄、专递或者可提供投递记录的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视为有效送达。
而认定“视为有效送达”的三个要素可以概括为:(1)合理查询。查询义务主要在对方当事人,可提供一个或多个可能的有效地址。(2)能够提供投递记录。(3)**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其本质含义就是“为人所知的地址”,一定程度上含有对于送达人要“穷尽送达”的要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广州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仲裁文书在第一次邮寄受送达人成功的,在此后的程序中邮寄同一地址无人签收的,视为送达”,此条规范很有助于实务中解决送达效率和效果的问题。
2、案例分析
接下来,本文会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来更深入探究一下审判实践中对于“视为有效送的”的认定规则。
案例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被申请人):张荣燊与(仲裁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4号)
重要事实
《仲裁规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除直接送达外,以邮寄、传真、电报、电传送*被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户籍所在地、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被送达人书面告知的地址,均视为送达。以邮电件签收或者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 张荣燊提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前未事先通知以及其故意不向仲裁庭提供张荣燊有效联系方法。
法院观点
深圳仲裁委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投递案件材料、通知、裁决书,没有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虽然邮件均被退回,但按上述规定应视为送达,因此,深圳仲裁委缺席裁决没有违反仲裁法的规定。
要点提示
若仲裁规则中已规定了以邮寄等投递方式向受送达人的地址投递仲裁文件即视为送达,且投递的地址属于仲裁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即使邮件被退回,依规定也视为有效送达。申请人以对方当事人未向仲裁庭提供有效地址为由主张送达无效的,不予支持。
案例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和忠与刘小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2014)穗中法仲审字第23号)
重要事实
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该案后,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于2013年8月16日将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选择仲裁组成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须知等材料向徐和忠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提供并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后快递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退回上述材料并在《速递邮件改退批条》上注明退回原因为“收件人拒收”。2013年9月10日,仲裁庭将组庭通知和开庭通知按上述地址送达给徐和忠,后快递公司同样退回上述材料并在《速递邮件改退批条》上注明退回原因为“收件人拒收”。
另查明:刘小军与徐和忠于2013年4月2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首页明确载明了徐和忠的联系地址,另在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否则一经发*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法院观点
因《存量房买卖合同》明确记载了徐和忠的联系地址,同时约定“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否则一经发*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仲裁庭于2013年8月16日将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选择仲裁组成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须知等材料向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后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仲裁庭于2013年9月10日将组庭通知和开庭通知邮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又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材料均视为已经送达,徐和忠关于仲裁庭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要点提示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并同时约定送*改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情况下,按约定地址送达“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视为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