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首页   手机网站  有偿咨询   网站导航   业务联系电话:0459-8982183  

一起来学民法总则-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对于还在奋战司考的童鞋们来说,以后司法考试需要记的内容又多了!不过别捉急,小编这不又来给大家划**了嘛!今天给大家准备的**课就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篇。来来来,学起来~

一、对法人进行重新分类,增设特别法人

法条对比: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法官释法:

《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是基于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这是因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无法全面涵盖社会上现有的组织。总则提到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对宪法及各部法律中规定的特殊概念的集合。例如,机关法人来自《民法通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在《宪法》 上有规定;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则来自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于现代社会各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新类型的商事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层出不穷,对各组织体作出一个统一分类和明确规定,形成系统的法人主体,能够有效将各法人的行为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中。这一分类还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法人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的治理和创新。

此外,对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也是由于在生活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履行其职能需要从事一些民事活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致使其在一些情况下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明确特殊主体资格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法人成立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法条对比:

《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民法总则》确立了法人成立法定原则。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规定于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其中第二款具体列举的法人实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要件系任何法人均须具备的条件,任何法人组织据需具备的条件。第三款是对“审批”的明示,有利于法律的实施。而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将“依法成立”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一般被理解为“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作为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少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成立要件。实际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法人成立的条件,而是法人设立的结果,是法人成立后的性质和特征,法人成立即意味着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将其规定在条件之中,会混淆条件与结果的逻辑关系。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