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详细规定了各非营利法人的成立及运行机制
法条对比: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五条,以下为部分摘录。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法官释法:
非营利法人作为社会组织,该组织的存在一方面彰显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自然人的结社自由;另一方面,它与国家的政治、文化、宗教、社会等方方面面密切关联,使得在非营利法人中的结社自由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问题变得相当关键。于是,在非营利法人的准入问题上,不能采取放任主义,而在原则上要践行核准主义。因此,在设立非营利法人的时候,国家就要严格把关,故对各非营利性法人的规定进行了详细分解,明确各法人的运行机制。
四、明确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通则》并无相关规定。
法官释法: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出现的新情况,我国法律对公民、法人以外的非法人组织进行了界定,明确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将非法人组织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有利于保护其参与民事活动,对我国社会经济各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方面都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非法人组织属于社会组织,其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设立,为完成设立目的,该组织需长期存在而非临时性存在。为保证其能独立存在于社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自己的办事机构、一定的组织规则和组织形式,并可以确定代表人代表组织进行活动。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说,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区别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