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刑事责任 陈山律师所整理编辑
德国的法人刑事责任论
一边在否定法人等团体的犯罪能力,一边又在为防止法人的有害活动而科处有效的制裁。即,正在为探索传统刑法理论和实际的刑事政策上的必要性而努力。其结果,便是采用了不具有社会伦理谴责意义的罚款制度,但这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妥协并不一定称得上是成功。为了不违背责任主义而以行为人的具有责任的行为为要件,对法人科处作为伴随效果的罚款,这不过是将本质上和刑罚没有区别的制裁该称为罚款而已,在这种制度之下,不仅不能有效地防止企业的有害活动,还使对团体的制裁产生漏洞。虽然通过修改违反秩序法,放弃了“伴随效果”的名称,扩大了独立罚款的可能性,但即便如此,还是使如何同和责任主义相协调的理论问题性更加突出。因此,在德国,对于法人犯罪能力否定论来说,对团体所科处罚款的制度,虽然不失为一种选择,但同时也显示出了该制度的局限性。因此,只要认为对法人等团体必须进行制裁,就必须在从正面肯定法人的犯罪能力的基础上,探讨合适有效的制裁体系。
同立法和判例的立场相比,在学术界,法人犯罪肯定论则有相当的市场。但是,从其尚未替代占通说地位的法人犯罪否定论的情况来看,不得不说,在和刑法理论的调和上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现在的德国,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的观念日益被重视,尽管进展缓慢但确实在一步一步地向着肯定法人刑事责任的方向努力,因此,德国的立法、判例及学说今后在法人刑事责任的立场上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实施什么样的解决对策,值得关注。
新学说/法人刑事责任 编辑
在法人犯罪的审判中,为了同认定自然人犯罪所依据的基本原理相一致,除了考虑到该法人是否由其代理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外,还得注意该行为是否法人自身(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意志的体现。只有在法人构成人员的行为确实反映了法人自身的意志时,法人才能对该行为负责任。对于如何判断法人自身的意志,学者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学说有如下三种。
(一)法人反应责任论
该论认为,法人的明示或暗示的政策可以表示法人的意思乃*犯罪意图。因此,由法人组织的政策所体现出来的犯罪意思就是法人的策略性的犯罪意思。它是不能被还原为法人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的个人意志的,表示法人自身精神状态的东西。在反映法人的预防犯罪政策的措施不完善,未能防止犯罪的发生时,可以此为根据来判明法人的策略性的犯罪意思。
(二)法人文化论
法人文化论是从法人特征论发展而来的。其基本主张是在能够确认法人中存在促进法人成员的犯罪行为的法人文化时,便可认定法人的犯罪意图。
法人文化论认为,在判断法人的刑事责任时,首先得证明该法人组织内部存在促使法人成员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法人文化。该法人文化是否存在,得根据以下情况来判断。(1)法人的等级结构。据此判断法人的代表机关对其管理层所行使的管理监督,或一般管理层对其下属的从业人员所行使的管理监督是否及时。(2)法人的目标。据此
法人刑事责任
刑法哲学图册
判断法人的该目标是否只能用非法手段才能实现。(3)法人的教育体制。据此判断法人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否采取了积极措施来培养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4)法人成员的现行的违法行为。此是调查法人内部文化的前提。(5)法人对其成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据此可以判断法人对其成员的违法行为是持支持还是持阻止的态度。(6)法人的赔偿政策。据此也可以判断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所持态度。
(三)构成的法人责任论
首先,必须存在法人的构成的违法行为。所谓构成的违法行为是指法人成员依据法人授权而实施的应当归于法人自身的行为。将法人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归于法人自身是否合理,得根据法人的规模、构造、意思形成过程等客观因素来判断。即被授权的法人成员,为法人利益,以法人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展开活动时得时时考虑到法人的目标和目的。这些行为尽管是由法人的成员所实施的,但实际上应看成是法人本身的行为。某一法人成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行为是否应看作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得根据该法人成员同法人间的关系的紧密程度来判断。其二者间的关系越紧密,法人代理人的行为就越应断定为法人自身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