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作出成年人一未成年人区分这种基础性规定之后,《民法总则》**以年龄和辨认能力为标准把自然人进一步具体区分为“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六种形态,并逐一为这些不同形态的人匹配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实现了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化立法。
第二,采用“……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性立法技术,间接地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类型化规定。其实,我们本来可以像台湾地区“民法”那样规定:“……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然而,《民法通则》却使用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以及以“人”定义“人”的循环定义的表达方式。[7]《民法总则》不假思索地承继了这种立法模式。这种表达方式,虽然也能不变,但缺陷也非常明显:不仅违背逻辑常识,而且不够简洁明确。对比不难看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种表达方式明显要优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毕竟,此种规定的基本意旨,是为了确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型。
从比较法上看,鲜有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采取这种循环定义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化立法模式。台湾地区“民法”虽然也采用了以自然人的区分为前提分别规定各类民事行为能力的模式,但它却采纳了像“不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这样的表达方式。因此,在类型化民事行为能力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塑造了一种新模式。
第三,未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作出明确的区分,而是将二者紧密结合在一起进行了一体规定。《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系统规定完全采取了这种做法。它在规定每一类民事行为能力时,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确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之后,紧接着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这样的规定是在以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区分为架构、以人的区分为前提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它自然形成未成年人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与成年人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条结构。从而造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类型及其法律效果*少出现两次的重复立法问题。
这种立法特点主要受到了《苏俄民法典》的影响。例如,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14条(不满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规定:“未满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收养人或者监护人以他们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满十五岁的未成年人,有权独立实施小额的生活性法律行为。未满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在信贷机关储蓄和支配存款的权利,由苏联立法规定。”
第四,在自然人一章与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以不同视角分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效果。自然人一章立足于对行为自由的允许与限制、以“可以”与“不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达方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效果进行了描述性规定。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行为自由的限制),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自由的允许)。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则按照有效性思维、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一无效”的表达方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规范性规定。例如,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效果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