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近些年来,不仅家庭中的生活资料得到充实和丰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而且,部分生产资料也先后进入或将要进入家庭,其中部分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还很大.这些社会经济状况及家庭生活状况的变化,也给夫妻财产分割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是,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尽可能地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尽可能地不因离婚而使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影响.如,对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应保持其完整性,并尽可能把它分给实际需要的一方;对于正在经营中的养殖业,种植业及其它产业,应尽可能地分给适合继续经营的一方;对于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从事专业研究的人员及其它人员,因自己的职业需要或个人正当的特殊爱好所必需的工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仪器,专业图书或资料等,应尽可能分配给他们.对于因此而导致的夫妻双方在财产总价值上的悬殊及差异,可用其它财产或**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