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用死亡配偶工龄购房 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裕华区周女士咨询:1997年初,我的姐姐去世,1997年底我姐夫购买单位公房时,计算了我姐姐的工龄。十年之后,我姐夫再婚,娶周某为妻。两年前,我姐夫去世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留下遗嘱将该房产产权的80%份额留给周某,我的外甥仅能获得20%的份额。我想了解的是,我姐夫购买公房时用了我姐姐的工龄,该房产有我姐姐的财产份额吗?


法律帮办:《**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院这一答复的精神,在周女士的姐姐去世后,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且购买该公房又是用的周女士姐夫的个人积蓄,则该所购公房应视为其姐夫的个人财产。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所得,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则该房屋应视为其姐夫与姐姐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