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约定财产的广泛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时间的不特定性。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甚*可以对财产进行重新约定。何时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约定,完全取决于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1).约定的夫妻财产的范围: ① 婚前财产: 即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取得所有权后已经实际占有和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它们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比如:储蓄、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各种收益等等。对于婚前财产,只有通过书面明确有效的约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财产才能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这里所称的取得的财产,应当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已取得的财产。财产应当指的是广泛的财产范围。它包括:劳动生产所得、各种收益、添附的财产、拾得遗弃物、继受取得的财产等。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出发来看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健的是看针对《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对象是否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和是否把《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那么,对应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虽然夫妻双方对财产有了约定,但所约定的财产是否最终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关健就在于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与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规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① 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而是采用其它形式,如口头形式等,既使原来约定的清楚明白,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就会因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② 约定不明确: 这里的约定不明确,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约定的对象不明确。我们知道,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有针对性。虽然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范围相当广泛,但是,因约定不明确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内容。对于所约定的财产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品质等能够反映财产状况的内容都要写得清楚明白。第二,是指所约定的财产归属不明确。是夫或妻个人所有、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要写得清楚明白。否则,就是属于约定不明确。对于《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后果,就是不能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相应的财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 严重欠缺有效要件: 财产约定可因约定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这些有效要件包括: 第一,签约时,夫或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的民事行为无效。比如处于神智不清状态下的精神病人对财产的约定等。 第二,夫或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在进行财产约定时,既没有其他监护人在场,又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这个精神病人所进行的财产约定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因受暴力、欺诈和胁迫而为的约定。因受暴力、欺诈和胁迫而为的约定,是指通过暴力、欺诈和胁迫的手段强迫对方进行违背自己意愿的财产约定。在暴力、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被施暴者或被欺诈、胁迫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其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约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这种约定是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表面上看,这种财产约定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因其隐藏着非法的目的,因而是一种无效的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上,通过财产约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财产约定也因缺少要件而归于无效。 夫妻财产约定因严重缺少合法要件而无效,其后果相当于没有进行任何财产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夫妻的财产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