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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银行存款转移和隐匿的手段及应对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比如,一方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的工资卡交*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此种情况下,通过帐户查询能够确定存款的流向,进而主张权利。


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①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法院一般可以接受查询申请;②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③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


比如,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人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少也有几万”。这些推测的结论,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 “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3)将夫妻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


有些情况下,配偶一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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