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如,他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很多人认为,离婚案件中,若当你主张他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因此只能望洋兴叹了。实际上并非如此。
相关案例: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俊玲诉魏政中离婚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就认定案外人姜某名下的存款56万余元,是原、被告的。该案上诉后,四川省**人民法院认为,魏政中以姜正明(魏政中的驾驶员)名义存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的569000元存款,由于开设储蓄账户及储蓄存款凭条上“姜正明”的签名均系魏政中所为,魏政中在诉讼过程中对该笔存款所述前后不一致,姜正明在一审法院**向其核查时即承认其在上述银行未存过款,且魏政中与姜正明主张该笔款项系魏政中归还姜正明借款陈述前后矛盾,况且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10035.96元也系魏正中以其妹夫薄开军名义所存,故本案有关此款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款系魏政中一人所存,该款并未实际转移给姜正明,仍属魏政中与叶俊玲的共同财产。
由此,不应无条件地认为,案外人的财产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法院肯定拒绝查询案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查询工作,并在必要时一定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对于你来说,如果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就要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与法官进行交流,并力争法官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