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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立法现状​


国外,大多数国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有的将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有的将共同财产制作为约定财产制。但无论如何,都可能发生夫妻双方离婚时进行股权分割的情况。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是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在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成为股东。赋予公司对是否同意作出决定的期限不得长于第45条规定的期限;要求达到的多数不得高于该条规定的多数,否则此种条款无效。在不同意的情况下,适用第45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在给予的期限内未采取任何上述两款规定的解决办法的,视为已经获得同意。”[9]《法国民法典》第1843-4条规定:“在规定股东转让其公司权利或由公司买回此种权利的情况下,此种权利的价值,如有争议,由当事人双方指定的鉴定人确定,当事人之间对鉴定人的指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庭庭长以紧急审理形式裁决指定的鉴定人确定。对此裁决不得上诉。”通过法国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法国规定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时,股权可在夫妻双方之间自由转移。公司章程虽可作出限制,但限制不得超过公司法的规定。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并没有在公司法中针对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专门作出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而是一并作为股权转让而规定的,但它们对股权分割的程序性规定非常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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