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认定的联系十分紧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呈现不同的特点。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离婚时夫妻分割股权的争议经常发生。离婚诉讼涉及的股权形态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在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构成中,不仅有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股权,还有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股权,即公司的股东中还有第三人。在这种类型中,还可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形:(1)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的双方均登记在列,即夫妻双方都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有的只列一方名字,即夫妻一方持有股权,另一方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持有股权的一方可以称之为股东配偶,不持有股权的一方称为非股东配偶。(2)离婚诉讼当事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3)离婚诉讼当事人以家庭
2 共有的财产出资与他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载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能是夫妻双方或夫妻中一方还有家庭其他成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第二种类型是,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离婚诉讼当事人或者还包括家庭其他成员,人们一般称之为家族企业或家庭企业。本文仅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之间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