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法条文表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从条文字面上看上游是“犯罪行为的所得”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所得。“犯罪所得”是一个客观犯罪事实成立的表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并非指行为人要得到犯罪追究或者犯罪处理,不要求满足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从2015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可以得出,“犯罪”的表述只要求具备犯罪客观层面的要件,司法解释举例的是主体要件不符合只要客观要件符合就为“犯罪事实”,而不是指违法行为就可以。比如上游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实施盗窃行为的,如果数额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标准,即便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客观方面仍然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所以仍不影响下游掩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相反,如果犯罪数额没有达到上游犯罪客观要件成立的要求,就不能认为是刑法条文要求的“犯罪所得”,不得将违法行为所得的进行累计,因为对此没有专门的立法、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扩大化的解释,所以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做以上解释。另外,《**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审判”。从该司法解释也可以看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成立犯罪实施为前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而非一般违法行为。**的2015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对该问题作出扩张性解释,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应当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犯罪所得”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