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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化之含义


仲裁诉讼化之含义

虽然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仲裁,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1]而诉讼是指有管辖权的一国法院和争议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依法定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全部活动。由国家权力解决社会冲突这一事实,逻辑地派生出两条规则:其一,解决冲突的根据只能是国家立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其二,由诉讼所确定的冲突权益处置和补偿办法通过国家暴力强制或由这种强制所产生的威胁而得到实施。[2]这两条规则决定了诉讼在争议解决方面的有效性十分突出。显然,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而诉讼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特点在于其程序简便、高效、费用低廉、独立公正,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治权,因而具有客观性、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执行等优点。这种优势正是各国正确定位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基础。仲裁的这些特点即个性应通过立法得到彰显,以便与诉讼相区别,充分发挥仲裁的功能。

然而,在仲裁的发展进程中却出现了一种诉讼化的趋势。所谓仲裁的诉讼化,是指仲裁在程序运作上与诉讼越来越相像,即仲裁程序日趋复杂和正式,如本适用于法院诉讼的证据规则、证据开示等制度被引入到仲裁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在某些案件中,仲裁员就像法官一样被成堆的文件所包围。仲裁的诉讼化还意味着仲裁面临更多的司法干预和控制。[3]仲裁的诉讼化倾向必将给仲裁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使仲裁成为诉讼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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