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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在修订继承法时,对于继承顺序应如何规定,学者也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配偶是否固定为某一顺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二是子女与父母、兄弟姐妹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为同一顺序?三是未来继承法应如何规定继承顺序?


关于第一个问题。现行继承法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主张修法时应不将配偶固定为第一顺序,而与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其主要理由是,配偶固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配偶的继承权保护力度不够;在没有子女、父母继承时遗产全部归配偶继承,使顺序在后的血亲继承权全部落空。从各国立法例看,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不将配偶固定为某一继承顺序来继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配偶仅是与第一、二、三顺序的继承人同顺位继承。但也有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如《越南民法》、《俄罗斯民法》都将配偶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实际上,配偶是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不固定在一个顺序,这是我国早在第一次起草民法时就讨论的问题。1956年9月27日,当时起草继承法者就继承问题向彭真请示的报告中就提到:“对配偶的继承问题,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我们认为,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配偶应固定在一个顺序而且也只应规定在一个顺序之内。因为配偶是被继承人家庭的重要成员,经济上的联系比其他人更为密切,假如不固定在一个顺序,易产生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父母、子女时,所**下来的财产便由配偶与被继承人经济联系不很密切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虽则也可以规定彼此间继承份额有所不同,但终究不能算是合理的。”[13]笔者认为,这一立法理由*今仍有意义。特别是现今社会的家庭结构较之当时更是以夫妻为**的小家庭为主,依现行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和扶助义务,而兄弟姐妹仅于一定条件下才有扶养和扶助义务,血亲固然是确认法定继承权的基础但经济上和情感上的联系也是确认继承权的根据。尽管民间有“兄弟如手足,夫妻如衣裳”的说法,但现实生活中就一般情况而言,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和情感上的联系是无法与配偶间的经济和情感上的联系相比的,没有理由让配偶与兄弟姐妹于同一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因此,笔者不赞同将配偶不列为固定顺序的主张,而认为应坚持现行法的规定,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这也与下一问题有关,如将子女与父母分列为不同的继承顺序,则笔者也同意不应将配偶固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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