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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因继承是私有制的产物,主要是基于人自身再生产和延续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人自身再生产又主要是通过家庭或家族进行的,所以,各国法律都是以血缘关系和家庭或家族关系为基础来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但由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不同国家的家的结构等方面的不同,各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广狭不一。近现代各国在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上有“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和“亲属继承限制主义”两种立法例。实行“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的国家立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最广,这种立法例**限度地保障被继承人的遗产有人继承。而实行“亲属继承限制主义”的国家立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狭,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就限制的亲属范围来说,又有不同。如《瑞士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曾祖父母对遗产仅有用益权;而《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则为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和配偶。从比较法上看,采亲属限制主义并缩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说是现代继承法的一个趋势。[1]实际上,不论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广狭如何,各国立法者都是基于自己国情的一种选择。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制定时,鉴于我国当时的情形,曾提出我国财产继承制度在确定继承人时,应当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二是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三是经济上的依赖程度和事实上的经济帮助。并主张应把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列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受其抚养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人或长期扶养被继承人直*需要扶养的原因消失的其他人,也应列为继承人。[2]这一建议所提出的列为继承人的亲属范围与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基本一致。笔者认为,当时所提出的确定法定继承人时应考量的因素并无不当,不足之处主要在于未考虑应**限度保护继承权。因此,在修订继承法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时,仍应坚持考虑上述因素,并应考虑尽可能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以使死者的遗产能够有人继承,一般不应使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有。同时,在考虑家庭结构和职能的变化,以及婚姻法上确立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因素时,还应注意到以下社会现实,以使法定继承人的规定更具合理性和正当性:一是尽管我国现代的家庭结构已经由农业社会的大家庭而转向小家庭,但亲属的情感却不限于存在于小家庭成员之间或近亲属之间,近亲属以外的亲属特别是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成员间的情感还是十分浓厚的;二是尽管只是近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但在其他亲属之间特别是没有近亲属时相互间多有相互扶助的事实和道德义务;三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和人们的婚姻、生育观念的转变,“法定血亲继承人的总量有所减少”[3];四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强化,遗产的范围和数量较之30年前有重大变化,遗产的继承不仅对于继承人的生活保障有重要意义,对于调动和保护私人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以及发挥遗产的效用,也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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