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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丧偶儿媳或女婿


关于丧偶儿媳或女婿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也为法定继承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现行继承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赡养老人。但对现行法的这一规定学者中有赞同和反对两种不同的评价。赞同者认为,这是我国继承法的特点之一,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儿媳和女婿赡养老人,保障失去子女的老人晚年生活。[6]反对者则认为这一规定不妥,将本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问题纳人了法律调整的范畴,是一种立法上的失误,且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不受代位继承的影响,与我国按支继承的传统不符,也会出现不公平。[7]因此,有学者主张,继承法修订时不应再将丧偶儿媳或女婿列为继承人。儿媳与女婿是姻亲而非血亲,规定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相违背,破坏了整个继承法的体系。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可以依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8]笔者原则上赞同这一观点。但是,也应看到,血亲关系并非是确定继承人的**基础,现行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好的,但在实务中这一规定的**弊端是不符合按支继承的传统。因此,笔者主张,立法者若仍坚持现行继承法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修法中应改为: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没有代位继承人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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