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四亲等以内的其他亲属
对于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多数学者认为已不适应现实社会需要,应予以扩大,但扩大到多大范围,则有不同的观点。我们提出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亲属增列为法定继承人。[11]但也有学者主张,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即可。其理由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亲属,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继承的情况非常少,民间也没有这样的继承习惯。新增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经济上和情感上联系、在一定情况下能尽扶养和扶助义务,并且在民间有相互继承遗产习惯的血亲为宜。[12]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正是考虑到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应有一定经济上和情感上的联系,本文才主张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四亲等以内的亲属。兄弟姐妹的子女与伯、叔、姑、姨、曾祖父母为同一亲等,从经济联系与情感上很难笼统地分出强弱,例如,能说曾祖父母、伯、叔、姑、姨与被继承人的经济和情感上的联系弱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联系?从依血亲关系为确定法定继承人的根据上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既然属于同一亲等,就应同列为法定继承人。较之仅将同亲等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法定继承人,将同亲等的其他亲属也规定为法定继承人更具有合理性。但从现实情况看,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继承的情况确实非常少见,规定这些亲属为法定继承人主要不是考虑其相互间的经济和情感联系,而是基于使自然人的遗产尽量有人继承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