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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的认定


掩饰、隐瞒所得财物的犯罪所得是扩大解释还是按照狭义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在法律术语和内容上是有区别的。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上来看,违法一般是指违反民事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样的违法行为一般都不是犯罪。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偷窃,诈骗、赌博行为与刑法中所规定的盗窃、诈骗、赌博行为虽然在字面上是相同的,但是,它们在被处罚时的名称和程度是不同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犯治安管理处罚中偷窃,诈骗、赌博行为的,因为行为人涉及的赃物赃款较少,行为情节较轻,因此,处罚时只能按违法行为惩罚,而不能按刑法中所规定的盗窃、诈骗、赌博犯罪行为去惩罚。以此看来,既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法律规定在一罪之上形成的,那么,认定该罪的成立就必须首先确定其前提条件的所得财物是犯罪所得,违法或其他所得不能构成。

另一种意见认为,掩饰、隐瞒的所得财物只要是由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就足够了,不一定非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因为,此罪不但危害和扰乱司法秩序,而且还有意保护了违法犯罪分子,应该说是打击的**对象。所以,在认定该罪掩饰、隐瞒的所得财物上应从广义方面理解。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的确立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应当从严掌握,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应当按照有利于嫌疑人的解释来适用法律,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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