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针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后,其赃车被明知是赃物的人低价收购这一常见的犯罪行为,该司法解释将其罪行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区别于之前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2007年11月6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当日起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犯罪对象范围的扩大,由过去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二是行为方式中兜底性条款的增加,即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三是本罪法定刑的提高,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即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对涉嫌赃物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保护公私财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