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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概念及特征3


二、血亲

血亲,就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它包括因自然的血缘联系或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两类亲属关系。血亲的原本意义是指同出于一个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血亲还可以因法律的拟制而创设,即拟制血亲。由于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是法律设定的,又被(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称为“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消灭在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间有所不同。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养育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一)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与孙子女(外)、兄弟姐妹等。所谓“源于同一祖先”,包括父系和母系两方面,无论是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还是伯叔姑与侄子女、舅姨与甥子女,甚或表兄弟姐妹与堂兄弟姐妹,都属自然血亲,他们在法律上仅有亲系(父系或母系)之分,而无亲疏之别。


自然血亲在亲属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家庭成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自然血亲还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前者是指同胞的兄弟姐妹,其血缘来自于同一对父母;后者是指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生的兄弟姐妹,其血缘关系仅有一半相连。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在亲属(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没有区别。这些亲属无论是全血缘或半血缘,也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为自然血亲。我国婚姻法关于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他们同等适用。


人工生育等新的生殖技术在为不孕夫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为自然血亲的确立带来难题。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即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孕(即试管婴儿)两种方式。如果精子和卵子都来自夫妻双方,便不在法律上发生新生儿的生父生母是谁的问题;如果精子或卵子来自第三人(异质或异源人工生育),则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问题。在血缘联系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精子或卵子的提供者与新生儿之间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在法律上不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异质(异源)人工授精所生婴儿与其法律上的父亲或母亲的血缘联系应分别情形确定:提供精子或卵子的父母一方与该新生儿是自然血亲,不提供精子或卵子的父母一方与该新生儿则是拟制血亲。


(二)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依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拟制血亲包括:①养父母子女;②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基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收养这一法律行为。我国《收养法》对创制收养行为的要件等有详细规定。收养行为合法有效后,便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承认形成养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本为姻亲关系,不同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以受继父母养育为条件,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姻亲关系和拟制血亲两种。凡与继父母形成养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具有双重的亲子关系。有学者认为,继子女因此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我国这种立法例是不切合实际的。在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应将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归并于姻亲之中。


三、姻亲


姻亲,是指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便形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姻亲关系。例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以婚姻为中介产生的人际关系范围很广,但并非所有人际关系都发生法律上的姻亲效果。


关于姻亲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学理上,多将姻亲分为三类。


(一)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是指以己身为本位,血亲的配偶与己身是姻亲关系。例如,己身与儿媳、女婿;己身与兄嫂弟媳、姐夫妹夫、伯母、婶母、姑夫、姨夫等。

(二)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是指以己身为本位,配偶的血亲与己身是姻亲关系。例如,在丈夫一方,配偶的血亲是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在妻子一方,配偶的血亲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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