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属的分类
亲属的分类,亦称亲属的种类。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对亲属有不同认识,法律认可的亲属种类也各不相同。在外国法上,古罗马法将亲属分为宗亲、血亲和姻亲三种。《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六亲等内的血亲、配偶、三亲等内的姻亲为亲属。《韩国民法典》第767条则规定配偶、血亲及姻亲为亲属。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宗法制度,以男子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重男系血统而轻女性血统。宗法制度下,最初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类。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它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嫁入本族的女子和本族尚未外嫁的女子。外姻又称外亲,是指母族、女系血族及妻族。明清时期,律例中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在礼法中确立了宗亲、外亲和妻亲的三分法体制。清末历次民律草案仍以男性为本位,将亲属分为宗亲、夫妻、外亲和妻亲四类。《大清民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定:“本律称亲属者如左:①四亲等内之宗亲;②夫妻;③三亲等内之外亲;④二亲等内之妻亲;父族为宗亲,母族及姑与女之夫族为外亲;妻族为妻亲。”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开始借鉴西方亲属立法,废弃过去因传统宗法观念所作的宗亲、外亲、妻亲等亲属分类。但对亲属分类,民法亲属编并无直接明文规定。现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67~971条,仅就血亲和姻亲有所规定,对于是否将配偶归为亲属之列,台湾学者有不同认识。
当代亲属法以亲属间平等为原则,不再采用以男子为本位、体现尊卑有序思想的古代亲属法的分类标准。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亲属法对亲属分类的标准,是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按照这一标准,日本、韩国民法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而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民法仅规定血亲和姻亲两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学说上因此将亲属的种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我国现行婚姻法未设专条规定亲属种类,婚姻法其他条文涉及的亲属种类包括配偶和血亲两类。学理上,普遍将我国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一 、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结婚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在亲属中具有重要和特殊的地位。没有男女结婚和夫妻生育的事实,便不可能形成血亲关系;没有婚姻作中介,也不可能形成姻亲关系。所以,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是最重要的亲属之一。配偶的亲属身份因结婚而形成,因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终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发生配偶的法定亲属权利和义务。配偶又不同于其他亲属,它既无亲等可言,又无亲系可循,这是配偶作为一类亲属的独特之处。
是否将配偶归为亲属种类之中,学说与立法例均不尽一致。学说中,有两种不同主张:①肯定说。该说认为配偶既是亲属的源泉,又是亲属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并无矛盾。从我国历代礼制和法律规定看,配偶均被作为亲属的一种,在服制图中有妻为夫服、夫为妻服的规定,彼此之间的服制很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前者为斩衰(音cui),后者为齐衰。如果配偶不是亲属,那么,姻亲中将“配偶的血亲”作为亲属,却在亲属种类中不包括配偶,显然于理不通。②否定说。该说认为配偶虽是血亲、姻亲产生的源泉,但配偶间没有亲缘关系,又无亲系和亲等可分,所以,不应将其作为亲属的一个种类。在立法例上,将配偶划归为亲属的有日本和韩国。也有不以配偶为亲属的,如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民法,这些法律要么规定亲属只包括血亲,要么规定亲属包括血亲和姻亲两种,对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婚姻的效力”或“夫妻关系”中有单独规定。但是,在规定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时,又都规定了配偶的扶养义务。这实际上承认了配偶是亲属的一种。比较以上学说和立法例,本书认为确认配偶为亲属更为合理。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有效为发生的原因,以婚姻终止为终止的原因,婚姻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双方离婚,以及“婚姻被依法撤销”三种情形。当前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婚姻终止的原因只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离婚两种。这种认识与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直接相关(《婚姻法》第12条)。本书认为,可撤销婚姻,属于有瑕疵的婚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其被依法撤销之前,在配偶身份、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效力与合法婚姻相同。当其被依法撤销时,在亲属关系方面,从撤销婚姻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配偶身份消灭。因此,婚姻被依法撤销应是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