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属的概念及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亲属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这一意义上的亲属关系,构成一种网络化的生物遗传结构和婚姻社会结构,在横向上无边无际,在纵向上无始无终,难以穷尽。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其范围比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狭窄,仅指为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结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血缘(出生)和法律拟制(收养)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为进一步理解亲属的法律定义,需明确它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1.亲属与家属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概念,是家长制的产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家长制家庭中,家长通常由家庭成员中辈分高且年长的男性担任。家长握有家庭经济大权,其他家庭成员则服从于家长,处于从属地位,故而被称为家属,家长与家属之间地位不平等。现实生活中,家长和家属的称谓在民间仍然被广泛使用,但其含义已与古代社会家长制时期不同,无论家长还是家属,都是平等的家庭成员。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来确定,而不是依照家长和家属的关系确定。
2.亲属与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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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以及祖孙等。家庭成员一般为近亲属,他们不仅具有亲属关系,相互之间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生活关系。因此,家庭成员一般都是亲属,而亲属则不一定都是家庭成员。两者的区别主要以是否具有共同经济和生活关系为标准。
二、亲属的法律特征
由亲属的法学定义可见,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具有如下特征。
1.亲属之间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在本质上是自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依照一定的婚姻和血缘关系产生,一旦形成便在亲属之间形成固定的身份和称谓,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亲属称谓是亲属身份的表现形式,每种亲属身份都有固定的称谓,亲属身份不变,称谓不得变更。例如,在具有生育关系的人们之间,生育自己的称之为父母,自己所生育的称为子女,亲生父母子女这种亲属关系为自然血亲,其存在具有终身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互为配偶,互称夫妻,它和拟制血亲关系(如养父母子女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系)虽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其存在的基础相同,与其他社会关系如财产关系相比,亦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当然,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律规定变更。前者如离婚,便解除男女之间的配偶身份和夫妻的称谓;后者如解除抚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解除拟制亲子关系,与亲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
2.亲属关系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与其他民事关系相比,亲属关系是基于两性结合、血缘联系和法律拟制所形成的民事生活关系。结婚是引起亲属关系发生的重要法律事实。男女因结婚形成夫妻关系,由此产生与对方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出生是引起血亲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因此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等其他亲属关系,一定的血缘联系是这类亲属关系的纽带;法律拟制是产生一定亲属关系的又一原因。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在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也可以形成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主要是指通过收养产生养父母子女关系;基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产生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往往建立在婚姻和血缘之上。例如,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是产生继父母子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确立亲属制度的目的在于调整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其确定化、有序化,以利于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稳定。这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与生物学、社会学上的亲属的显著区别。正如恩格斯所言:“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1]然而,法律对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世界各国法律大都确定了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范围。在这点上,古代亲属法调整的范围是大于现代亲属法的。在现代亲属法中,有些亲属诸如叔伯与侄子女之间是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当然,法律并不禁止他们根据伦理道德规范自觉履行相互扶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