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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纠纷 可向土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我是湖南某市农村的村民小组组长,镇上干部多次给我们介绍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问题,但是我自己和众多村民仍有多处疑问。请问,这个仲裁组织有何特点?具体哪些纠纷可以进行该仲裁?是不是进行仲裁就可以不去法院打官司了?石组长

石组长: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简称土地仲裁委)有特定的仲裁范围,该仲裁并非解决纠纷的必要途径,也并非**救济途径。

土地仲裁委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具体设立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土地仲裁委管辖的纠纷包括以下六类:(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此外,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土地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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