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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况可以申请“土地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以上六种纠纷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仲裁法也明确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汪清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于2010年8月正式[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挂牌成立汪清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提供土地承包、流转相关法律咨询解释331人次;申请仲裁112件,不予受理68件,裁决纠纷36件,调解纠纷8件。农村土地仲裁工作的开展,便捷了农民群众维权的渠道,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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